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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
网站来源:江北化肥 发表时间:2009-12-17 17:20:46 点击次数:(次)
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2007-12-25 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,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。现公告如下:一、对尿素(税则号列:31021000)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30%的暂定关税;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5%的暂定关税;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5%的暂定关税。二、对磷酸氢二铵(税则号列:31053000)、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(税则号列:31054000)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20%的暂定关税;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0%的暂定关税;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%的暂定关税。三、对硫酸及有烟硫酸(税则号列:28070000)开征税率为5%的出口暂定关税。特此公告。 二○○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